祥億貨運-託運條款

一. 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貨物委託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送人)運送時適用之,託運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二.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妥善包裝,如有包裝不嚴、瑕疵或易致貨物破損者,經運送人通知後託運人仍未改裝,若託運物因此受有損壞,運送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運送人亦得拒收或代為包裝後承運,因此所衍生之費用由託運人自行負擔。
三. 無法承運之貨物

1. 未按貨物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保護包裝者。
2. 貨物不規則、過長、過重、過大,不適於本公司車輛裝載者。
3. 裸裝、一切容易破損溢漏物品。
4. 機車、大型家具電器。
5. 液化物品使用瓶裝、罐裝,包裝不夠堅固,不堪震盪容易破漏者。
6. 輸送時間緊迫,正常班次無法配合者。
7. 信件、有價證券、現金、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8. 動、植物的活、死體(含食品)。
9. 違禁品、危險物品(具腐蝕性、爆炸性之物品、化學藥品、農藥) 、仿冒盜版品、對人體或其他託運品有生命損害/危險可能之物品。
10. 大理石、石板等各類石材暨玻璃製品、玻璃瓶裝、木石雕刻藝術品或歸屬易碎之貨品。
11.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收理之貨品。
四. 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遺失、毀損、延遲送達等損害,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1. 託運第三條”無法承運之貨物”或禁運物品所致之。
2. 因”無法承運之貨物”造成其他託運人之損害,託運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3.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之傷害。
4. 不可歸咎於本公司之火災、水災等災害。
5. 因貨物性質所引起之故障、起火、爆炸、發霉、變色、生鏽等。
6. 因法律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等。
7. 貨物原始之缺陷、或因包裝不嚴(牢)所致者。
8. 未妥善保護導致盒損,但內容物完好不影響到主要功能。
9. 託運單記載錯誤。
五. 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託運人同意運送人所受理之貨品得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六. 託運人同意下列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與交付收件人有相同效力。如交付地點的管理人(警衛)、同住者、共事者或類此之人。
七. 貨運報值與賠償

1. 保值貨物品和貴重貨品應報值(在託運單上詳填貨名及金額)並加收所報值金額百分之一為報值費。經報值同意且已收取報值費之貨物,每件以新台幣三萬元為賠償金額上限;故貨物價值超過上述金額者,貨件應予分包託運。
2. 未報值者如發生貨故時,每件最高不超過三仟元為賠償上限。
3. 運送物本體以外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貨件經簽收完整者亦同。
八. 運費加成
1. 配送偏遠地區、夜間及假日皆另計。
2. 過長、過重、體積過大之貨物(皆以一人可搬運為限),其運費之加成由營業所與託運人約定之。
九. 個人資料條款
1. 為提供您貨品託運服務(下簡稱「本服務」)及完成本服務,您同意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予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所必要之利用。
2. 為完成本服務,您除同意本公司得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聯繫您。
3. 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持續妥善管理、保存您因本服務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至要求變更, 停止或刪除為止。然如依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如您不願意提供您的基本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一步提供本服務,尚請您包涵。
5. 關於詳細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請參閱:隱私權聲明說明。